我市出台停车场(点)管理办法
停车场(点)分4种类型
《办法》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点)的4种类型: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政府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或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属于经营的,标明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种情形下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员需经岗前培训,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对未在划定区域收费的、未按照规定着装的、不佩戴工作牌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我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榆林中心城区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下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临时泊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负责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
不得擅自在公共空间设置停车位
《办法》强调,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点)。
公共停车场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的,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停车场类别不同收费各异
《办法》要求,停车收费应该遵循差别化收费原则,引导形成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中心区高于外围的阶梯收费价格。按照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建设项目应配套停车场
《办法》还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
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拒不补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纳入不诚信档案。
另外,记者从市综合执法局了解到,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将由榆林市城投公共服务有限公司直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将由城投公司监管。《办法》施行后,将有效减少榆林停车乱象,极大缓解“停车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