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000019777/2018- 发布时间:2018-05-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榆政发〔2018〕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榆政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515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铁腕治霾(尘)打赢

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五年来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措施,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各部门的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和年度工作方案,坚持系统施策、统筹防治、协调推进,持续落实“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项措施,政策体系日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白云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我市空气质量现状。我市空气质量在不断改善的同时,与中省考核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大多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多数县(市、区)二氧化氮和臭氧超过国家标准。随着榆林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臭氧等复合型污染日益凸显,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更大压力。

(三)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优。我市第二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为62.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重工业比重高达97.4%。受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市场机制等因素制约,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困难大、矛盾多,能源结构中“一煤独大”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愈加明显。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相对滞后,二氧化氮浓度呈上升趋势,臭氧污染呈现时段提前、范围扩大、浓度加重的特点,城区内烟煤型污染有所反弹。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三是铁腕治霾的合力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充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尚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铁腕治霾还有盲区,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现象。

四是对大气污染成因的研究比较薄弱。对大气污染的机理、源解析和污染物迁移规律等研究不足,对臭氧污染成因中NOXVOCs的控制对策、协同转化关系研究不够。现有环境管理手段尚不能适应新时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管理能力欠缺,科学治霾水平亟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五新”战略任务,持续推进绿色发展。深入推进铁腕治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榆林城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5%301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余各县市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274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7年下降8%39微克/立方米)。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全市布局,制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步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完成煤炭削减任务。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县市区,削减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同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大力推行“电化榆林”工程。充分释放电力行业产能,加强电网建设,探索用电机制,大力推行“电化榆林”工程,通过电能替代减少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盘活电力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供电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新增供暖全部使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供暖(包括地热供暖、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优先采取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居住建筑不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市政集中供暖新增天然气产量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予以拆除,覆盖范围外的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2019年底前改造完毕,其中,2018年不少于60%(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1811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1811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实现一县一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从源头禁止秸秆焚烧。杜绝使用散煤、秸秆、玉米芯、枯枝落叶等生物质燃料。(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2019年底前,榆林城区255平方公里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逐步启动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逐步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率先改造生产经营类天然气锅炉。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低于8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划定并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既有设施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醇基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持续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9.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以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柴油车等为主的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控体系建设,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超标排放执法取证能力、机动车污染排放执法防控监管及相关市、县平台建设、完善和升级。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倒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市、县两级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和监管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911日起,逐步停用不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确保全市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规划道路要预留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空间(市交通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全面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16.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定出台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速、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每年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逐步淘汰干扫式老旧设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车行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8.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19.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督导污染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半年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完成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凡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业整改。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2.逐步启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逐步启动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建立动态清单式管理。(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

23.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同行业企业管控次序,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采取综合控制措施,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4.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建成榆林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具备72小时精细化常规预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能力。强化环保、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预报人员,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5.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参照关中地区,在冬季和夏季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适时实行错时错峰生产。

在夏季(61日至831日)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石油化工行业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定本地区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限产15%20%左右产能,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在冬防期间(1115日至来年315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坚持全民共治。

26.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排污信息,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发挥社区、街道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畅通监督渠道,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进一步理性认识、科学应对、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鼓励激励机制。调整财政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研究出台VOCs治理奖补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推进热网互联互通和热用户端升级改造,做好热网联通联调和建筑节能等工作。改革完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新的天然气采、供、用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天然气的生产、配送、利用,探索新的民生用气保障产业模式。促进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等管网竞争性接入。加强乡镇和农村输配电网建设,满足煤改电需要。(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智慧环保平台。科学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构建区域环保监管智慧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实现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放情况的靶向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常态化环境执法检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规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

(五)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开展大气污染特征及源解析、机理、模型及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臭氧等快速监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并进行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委、市政府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市考核办、市环保局负责)

 

附件:1.各县市区空气质量PM2.5考核指标(2018-2020)

2.各县市区优良天数目标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