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000020025/2018- 发布时间:2018-06-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榆政发〔2018〕1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1.28%23.87%15.62%16.33%,圆满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提升期、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攻坚期,也是实现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市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局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工信局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522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813号)精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473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32万吨、0.48万吨、13.70万吨、12.59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5%23%23%。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8%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焦化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56%(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参加单位:科技局、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统计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能效领跑者制度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工信局、发改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建规局、住建局,参加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百公里。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交通局、发改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商务局,参加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建规局、质监局、旅发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农业局、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局、建规局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2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10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参加单位:工信局、环保局、建规局、交通局、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发改委,参加单位:工信局、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质监局、工信局,参加单位:发改委、环保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环保局、工信局、质监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环保局,参加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质监局、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散煤质量标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到2020年底前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建规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局、质监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建规局、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75%的省级园区和50%的市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商务局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30%(牵头单位:发改委、建规局、住建局,参加单位:环保局、农业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探索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发改委,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建规局、商务局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县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牵头单位:发改委,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交通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2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发改委,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质监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支持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力、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加快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保局、能源局,参加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环保局、建规局,参加单位: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建设2个资源循环示范基地、5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参加单位: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建规局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贯彻落实中、省、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科技局、环保局、发改委,参加单位:工信局、建规局、交通局、能源局等)

(二十九)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继续落实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牵头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参加单位:建规局、交通局、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县市区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水务局、能源局等)

(三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等)

(三十二)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榆林支行、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榆林银监分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组织重点企业参与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单位: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等)

(三十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工信局、人民银行榆林支行、榆林银监分局等)

(三十五)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等引领行动。(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质监局,参加单位:财政局、建规局、水务局、商务局等)

(三十六)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建规局等)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发改委、物价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八)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县市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参加单位:工信局、建规局、交通局、质监局等)

(三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市、县、企业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市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能源局等)

(四十)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上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财政局、质监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一)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参加单位:建规局、质监局等)

(四十二)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参加单位:人社局、建规局、质监局、统计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建规局、交通局、商务局等)

(四十四)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宣传部、发改委、环保局,参加单位: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规局、质监局、文广局等)

(四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负责单位:宣传部、发改委、环保局)

 

附件:1.“十三五”各县市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三五”各县市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